一、委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简称“预评价”)时,提交的放射卫生专篇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 项目名称:如:含××源装置的名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用于那项工作的名称,等等;
2 项目地址:委托预评价项目的具体地址(××区××街××号),是否与单位的地址相同;
3 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件编号:对本项目的审批机关名称、审批文件的名称及其编号;
4 项目用途、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本项目用于……(用途)(如:被照物品(对象)的名称、用途、尺寸范围、材质及厚度范围等);为了达到……目的;本项目的设立及运行有着……(意义或重要性);除此之外本项目还有……(必要性)[如:国家××标准规定、××工作规范要求、××行政部门规定必须的先置条件、××质量管理需要,等等方面,如没有本项目会……(怎样)];
5 项目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α、β、γ或 X射线等;
6 项目选点、详细位置及毗邻关系:本项目拟设立的房间在本单位楼层方位、区域或位置等,该房间是否需要(拟)采取特殊屏蔽防护等措施。该房间的东南西北上下的毗邻情况,同时需再画出标明有该房间的单位总平面简图和该房间局部详细毗邻关系的简图(如果已知,说明和标出工作时射线发射窗口的朝向);
7 辐射源房间位置(包括在房间内使用辐射源的详细位置)及其附属设置、布局情况:如果情况已知,写明拟设立的辐射源房间、办公室、贮源室、分装室、废物库、淋浴间等设置、布局情况,同时需再画出简图予以说明;
8 建设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投资总额、规模等):本项目拟设置的房间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本项目总投资(仅指涉及放射性工作的本项目所有方面)多少、等等;
9 辐射源(放射性物质)情况:拟使用的辐射源(放射性物质)名称、物理状态、数量、设计最大活度或最大用量、用途等辐射源(放射性物质)情况。如果已知,说明实际使用的原始活度(或用量)及其测量日期、购入时间、生产厂家、每次使用的最大量和使用频次等情况;
10 含放射源(辐射源)装置情况:如果已知的话,说明含放射源装置的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性能参数及功能用途等;
11 项目工艺流程、含源装置工作原理及实际工作情况描述:如果情况已明,应较详细地描述含源装置的结构、各(大块)部件组成及其相对位置、射线与被照物品(对象)的相对位置关系,含源装置的工作原理、就前述本项目用途而言的工作原理、以及本项目的工作流程及原理,含源装置实际工作(运行)时的具体过程、状况(包括使用的物品、对象等)等情况;
12 含放射源装置防护性能(防护结构):如果已知的话,说明含源装置的主要结构,并着重说明含源装置的放射防护结构(包括:屏蔽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警示等方面)。屏蔽防护的结构、区域形状、材质及厚度等,安全连锁的结构、原理等,报警警示的功能情况等方面。并画出示意简图;
13 放射防护设施:如果已有初步设计或已知的话,说明包括辐射源所在房间和其它屏蔽体的材质及厚度,房间的安全连锁、通风、报警和警示等房间和场所防护设施情况;
14 放射防护措施:拟采取的防护管理制度、设置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等;
15 从事该项目工作人员情况(包括:人数、持证情况等):本项目共有几名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担当什么具体工作,等等;
16 工作人员(和患者)个人防护的物品配备情况:是否有,或如何准备;
17 放射性污染防护和三废处理:本项目能够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和废物的情况,拟具体如何防护、如何处理;
18 其它防护设施和措施等情况:除上述之外,还拟采取的其它放射防护设施和措施。
二、委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简称“效果评价”)时,提交的放射卫生专篇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与上述“预评价”基本相同,将“拟”改为现已存在的事实情况,具体如下:
a、与上述“预评价”不相同之处:(1)第3条中的“批文”改为:放射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图纸审查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等之类的卫生审查批文;?? (2)第7条中的内容必需写明并再画图纸说明; (3)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中所有的内容需写全;? (4)第13条中的所有内容需详细逐项写全,并需增加的内容有:具体详细写明含源装置在房间内的位置、正常工作时射线束的朝向等情况,同时需再画出简图予以说明;? (5)第16条增加:列出配备的相关防护用品和物品的清单;
b、与上述“预评价”相同(近)之处:除上述a外,其余都与“预评价”基本相同,只是将“拟”改为现在存在的实际情况;
c、除上述a、b外,“效果评价”需提交放射卫生专篇的内容还需包括下列内容:
(1)第19条,防护管理:个人剂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和专业培训、职业健康体检及培训和体检的结果等情况;
(2)第20条,本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情况:本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是否已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的情况和结果如何。如已审查,同时需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复印件一份;
(3)第21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从事本项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许可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结论)。本条可在第19条中一并说明;
(4)其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