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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协议书编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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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
信
息 |
委托单位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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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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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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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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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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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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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品
信
息 |
样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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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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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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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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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
处理意见 |
样品保存条件:□常温 □冷藏 □冷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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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后处理: □检毕取回 □报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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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预处理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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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要
求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指定检测依据的标准或其他方法
□由本中心选定合适标准或方法
□同意采用本中心所确定的非标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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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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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分包项目由
机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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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交付 |
交付方式 |
□自取
□传真
□其他: |
报告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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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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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其他约定说明:1、保密和保护所有权 □是 □否
2、差异解决途径
□书面 □口头 □电话 □电传
3、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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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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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收费按有关标准执行,每增加1份报告加收10元,其他付费服务按成本计收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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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保证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合作。如果样品不足时,可不保留备存样品。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我方支付。
委托单位(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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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验收情况: |
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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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员(合同评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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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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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协议一式二联,第一联存中心,第二联交委托单位作为取报告凭证。
2、检测要求的更改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3、本中心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检测数据仅对所送样品负责,并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4、保留样品的留样期不得少于报告申诉期,留样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超过留样期(保质期)的样品本中心不负保管责任。
5、联系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78号 电话:84335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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